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 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类别
(一)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1.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常住地无房租房、赡养老人刚性支出且年度刚性支出大于家庭年度总收入的困难职工家庭。2.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在扣除重大疾病、子女上学、伤残、常住地无房租房、赡养老人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患病、伤残、子女上学、常住地无房租房、赡养老人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包括:1. 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重大社会安全事件中因公负伤致残、因公染病或因公牺牲的职工家庭;2. 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75%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3.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且产生过大的救治费用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75%以上,或造成住宅损毁严重且无房可住,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困难农民工应符合 (一)至 (三)款所规定条件,并且还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二是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工会会员。
第三条 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专项扣除
在申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前12个月内,职工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特病)产生的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市外就医、器官移植、进口自费药品等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在扣除范围)、职工互助保障互助金(或救助金、慰问金)、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12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应按照“12个月内实际扣除总额÷12个月”计算。
(二)子女教育专项扣除
职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4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接受全日制本科、全日制专科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8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应按照“年度定额扣除标准÷12个月”计算。
(三)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职工家庭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①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扣除标准为每月400元;②其他区县,扣除标准为每月200元。
(四)赡养老人专项扣除
职工赡养一位及以上未共同生活且无城镇职工养老金的“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每年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应按照“年度定额扣除标准÷12个月”计算。本细则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岳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残疾人家庭专项扣除
在申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前12个月内,职工家庭发生的与残疾人康复治疗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市外就医、器官移植、进口自费药品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在扣除范围)、职工互助保障互助金(或救助金、慰问金)、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200元的部分,在24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应按照“12个月内实际扣除总额÷12个月”计算。
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每月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每月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每月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每月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每月残疾人家庭专项扣除)÷家庭总人口数。
家庭成员依据《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四条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
(一)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其中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 6 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给予6 个月的渐退期;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二)困难职工梯度帮扶。1. 建立“深度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相对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意外致困职工临时救助”梯度帮扶体系;2. 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与政府救助制度衔接,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覆盖范围,应纳尽纳。
第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
(一)各级工会要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建档和退档均要在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
1. 基层工会或服务(帮扶)中心应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内容,真实详细地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充分利用工会与民政等部门数据比对、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化管理,简化建档流程。
2. 坚持属地动态管理档案,由职工本人申请,且申请人为在职职工、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县级(含)工会以上服务(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3. 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只能在其中一方单位工会建立档案;兄弟姐妹都是困难职工的,父母只能随其中一人单位工会建立档案。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
4. 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以上工会服务(帮扶)中心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按工会隶属关系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逐级上报备案。县级(含)以上工会服务(帮扶)中心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5.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 10 年。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6.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二) 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
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不予建档。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应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
(三)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5.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6.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7.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8.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拥有各种机动车辆的(摩托车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9.各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结合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