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经费收支行为,加强学校工 会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工会健康发展和职能有效发挥,不 断提高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 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工发〔2025〕 3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工会委员会、各工会分会。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自觉原则。学校工会要始终牢记党对工会工作的 总体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 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正确政 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重庆市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有关 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 支管理。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 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 —2— 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 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含 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五)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 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 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六)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 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等规定,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量力 而行、收支平衡、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 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 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 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学校工会会员每月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 按本人工资收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等级工资)的5‰向学校 工会缴纳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算缴纳会费。各类 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不计算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其 —3— 中40%上解上级工会,60%留存在学校工会)依法向学校工会拨 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 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学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 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 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学校 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按照重庆市总 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落实应当留成的 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 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 动。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 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 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 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 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 —4— 的奖励。 学校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 辅。对三天(含)以上的线下集中培训,方可设置优秀学员奖励, 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学员总数的15%,奖励标准不得超过800元/人。 学校工会外聘授课人员酬金可参照《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校外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渝工贸院〔2025〕78号)规定的标 准执行。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 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 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 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学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 赁方式,确需购置服装(含鞋子)的,每年每人不超过800元。 学校工会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可 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含鞋子),标准为:每次每人不 超过500元。 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期间确需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 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评委、教练每半天500元/ 人,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100元/人。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学 校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学校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 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或团 队数的三分之二。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项个人奖最高 等次不超过10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 奖最高等次不超过3000元,且同一团体项目所有获奖者人均奖励 —5— 不超过5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 学校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可联合学校行政开展1次全员参加 的职工联欢活动,学校工会按人均不超过300元购买干果、水果、 设置奖品以及活动所需的场地、道具、设备等。 学校工会开展全员参与的、且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每次 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300元的纪念品,全年发放纪念品 不超过3次。学校工会派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不受此 限制。 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 伤害保险;文体活动日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集训(排 练)期间确需就餐的,可组织统一就餐,就餐标准按照学校行政 制定的差旅费伙食标准据实报销,不得发放误餐补助;经批准到 外地参加职工文体活动的,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据实报销。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 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 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 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 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外聘裁判、 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参与人数以及奖励范围和标准参 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设置奖项的相关活动次数和文体比赛活动 次数合并计算;开展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其劳务费参照职工教育外聘 —6— 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 动模范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具体标准参照“渝工发〔2025〕 3号”执行。 学校工会应积极组织劳动模范参加全总、市总工会组织的劳 动模范疗休养活动,在职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按出勤对待。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 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等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在重大节日(传 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学校工会可以组织会员跨区域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每年最多 2次,单次往返时间为2天1晚,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 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所发生的伙食费、交通费, 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差旅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费不足部分可以 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学校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4倍。 学校工会可向会员发放工会消费券,每年1次,发放标准为 1000元/人,用于购买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旅游产品,不得发放现金。 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 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 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春节慰问标准1200元/人,劳动节、国庆 节、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为400元/人。 学校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 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据会员实际情况采取便捷灵活的发 —7— 放方式,每人每年6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学校工会可以给予本人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 品;夫妻双方同在学校的,双方均可慰问。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生育,学校工会可以给予慰问品,其标准 为:一孩不超过2000元、二孩不超过3000元、三孩不超过5000元。 夫妻双方均为学校工会会员的,双方均可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学校工会可以一次性赠送价值不超过 2000元的纪念品。如召开退休座谈会,可按本次退休会员人均不 超过300元标准购买干果、水果、鲜花、纪念册等。 工会会员因病手术或住院,学校工会每次慰问1000元,且对 同一会员因病手术或住院慰问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学校每次 慰问可以购买不超过200元的鲜花、水果等慰问品。 工会会员本人去世,学校工会可以给予3000元的慰问;其配 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学校工会可以给予2000元的慰 问;学校工会慰问时可以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不 超过300元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 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 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互助保障、职工 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参与或开展 相关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经费支出参照重庆市工 会劳动和技能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 —8— 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 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 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 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 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可开展“六一”儿童节关爱活动,对参加活动未满 14周岁的职工子女,可发放200元内的慰问品。未开展活动,不 得用工会经费直接购买和发放“六一”儿童节慰问品。 学校工会每年可以开展为职工购买互助保险活动。具体标准 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 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 和谐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促进职工安全健康 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 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 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职业伤害、意外事故、子女就 —9— 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学校工会应按 照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 设立职工困难帮扶专项资金。具体帮扶、救助、慰问标准由学校 工会结合学校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学校工会可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送温暖的 范围、方式和标准,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但不得超 过重庆市工会送温暖有关规定。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 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 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 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培训管理办 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 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自身组织建设所发 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 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学校党委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 差旅费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 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优秀工 —10— 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表彰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 奖励标准:1000元/人次。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购置设备工具、开展工 会信息网络构建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 各项支出,包括: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负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 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 和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 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 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如需要调整预算,可每年调整 1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 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 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 资金不足的,向学校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学校工会行政补助收入 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 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 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 算使用工会经费。 —11—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金使用等内部 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 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 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要严格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 为: 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经费收 支预算,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 度经费收支决算;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要报上级工会备案; 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 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 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 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将“六一”儿童节活动、消费帮扶变相为 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费用报 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 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 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 标准、变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会计专兼职人员,真 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应当积极争取学 校行政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职工体检、走访慰问离退休人员等 费用,不得在工会经费列支;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支付各类与工 会职能不相符的费用。 —12—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 会对经费收支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学校各分工 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 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 合上级审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 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内部审计监督主要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 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 —13— 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组织活动、开展慰问、发放奖励和补助时, 应做到方案明确、审批手续齐全、签收规范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3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