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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24-04-29 15:04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 表大会实施办法》(渝教工委〔2016〕80号),依据教育法、教 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学校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 利,实行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 的重要论述,学习贯彻中国工会十八大和市第六次工代会精神。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2- 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加强学校精 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干部廉政勤政建设,保证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为把我校建设成 为“双高”职业院校而奋斗。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 校党委要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把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确 方向,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 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行政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 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职 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 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 出说明。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 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 教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改革,自觉遵守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 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4-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 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二级学院或分工会 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 被选举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按照 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协商推选出团(组)长、副团(组) 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的教职 工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 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 表大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受选举单位 教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 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5- 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在大会上充 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如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 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 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 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 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 教职工服务,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 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6- 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 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 届选举。若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 权的机构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 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 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出席。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 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 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 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对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讨论、通过事项的相关资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以一-7- 定形式送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团(组)长组织代表 团全体代表讨论并征求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对重大事项的表 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未过半数的,选举和表决 的事项无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学 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 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 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 建议;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 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 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审查、落实等事项)、教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对申诉人的申诉请 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做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向申诉 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 校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教职工进行劳 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搞好传统节 假日慰问、生日慰问、“五必访”工作、职工体检、职工保险等工-8- 作;了解、关心基层群众对福利事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工会 及上级部门反映,负责教职工福利方案的审核和监督落实,提出 改进措施和意见)、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 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 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女工 工作委员会(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建功 立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结合女教职工特点,组织开展活动)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 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校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 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成员通常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 生,人选由大会筹备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工 作委员会一般由7——9 人组成,每个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 副主任2——3人。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 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 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 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9-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 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 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 大会精神,监督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 (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召开代表团(组) 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 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投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 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专门资料档案:有关教职 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 员、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职工代 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 提案收集及处理情况记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 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10-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 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 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教职 工代表大会应设提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席团商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提案的征集及处理: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 15 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 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提出,3 人以上正式 代表附议方可提交。提案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 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三)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学术研究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6.其他不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四)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11- 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办理或落实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 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办理意见 或落实情况公示反馈或直接反馈给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 满意的,由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提案的征集、办理或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职 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三十二条  提案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职工代 表大会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对 提案承办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或支 持提案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办理且未向提案人反馈的; (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提案承办部门不积 极重新回复,导致提案搁置的; (三)以压制、阻扰、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提案 人行使正当权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 员会、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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